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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2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超与被告韶山环球铸铁有限公司、韶山高强电杆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韶山环球铸铁有限公司,韶山高强电杆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伍志洪,郭文峰,谭泽武,李国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2民初91号原告:李超,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住湖南省韶山市。被告:韶山环球铸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银田镇凤家村。负责人谢跃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韶山高强电杆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银田镇青石村青石岭。负责人伍志洪,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伍志洪,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住湖南省韶山市。被告:郭文峰,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住湖南省韶山市。被告:谭泽武,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住湖南省韶山市。被告:李国栋,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住湖南省韶山市。原告李超与被告韶山环球铸铁有限公司、韶山高强电杆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伍志洪、郭文峰、谭泽武、李国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李国栋赔偿原告损失199200元;2、被告韶山环球铸铁有限公司、韶山高强电杆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伍志洪、郭文峰、谭泽武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韶山环球铸铁有限公司与韶山高强电杆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伍志洪、郭文峰订立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后伍志洪、郭文峰决定拆除部分旧厂房,并将项目交给谭泽武负责,谭泽武又将项目交给李国栋负责。2016年8月14日,原告在拆除旧厂房过程中从高处摔下,导致多处受伤。因原告与谭泽武、李国栋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超在2016年8月17日受伤一事,被告韶山高强电杆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9月7日向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6年10月26日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作出李超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予以认定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根据该规定,如果人社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则原告必须按照工伤待遇的相关标准申请赔偿,对工伤保险赔偿有异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仲裁前置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无权选择按照普通人身损害申请赔偿。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84元,减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沈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成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