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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005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刘汉中,大冶市保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程军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胜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