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005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刘汉中,大冶市保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程军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胜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