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唐瑜旋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瑜旋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02刑初3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瑜旋(曾用名唐秀丽),女,1978年9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壮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执行逮捕。指定辩护人韦家平,广西鹅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6〕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瑜旋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露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瑜旋及辩护人韦家平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6日,被告人唐瑜旋在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右江支行办理一张卡号为62×××27的金穗贷记卡,办卡后其于同年8月18日起持卡进行透支消费,2014年11月24日起逾期不还。截至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唐瑜旋透支逾期本金47251元,利息15575元。期间,中国农业银行经过多次电话、短信、信函、面谈、书面催收通知书等方式对唐瑜旋催收,唐瑜旋仍不归还欠款。截至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唐瑜旋尚欠本金46706元,利息18562元,滞纳金2675元。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向本院宣读和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催告函、金穗卡开卡审批材料、信用卡交易流水单、银行还款通知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报案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唐瑜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瑜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辩称:1、信用卡系其合法办理并正常消费,之所以逾期不还款是因为身体和家庭原因导致经济困难,但一直与银行协商希望个性化分期还款;2、其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不还款虽有过错,但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唐瑜旋逾期不还款的原因系身体和家庭原因导致经济困难,并非故意;2、唐瑜旋主观上有还款的意愿,透支后陆续也还了一些,也积极和银行协商分期还款;3、银行方面存在过错。并当庭提交被告人唐瑜旋与银行委托的第三方催款录音音频,证实唐瑜旋与银行委托的第三方催款人员发生过争执;百色右江区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疾病证明书证实唐瑜旋身患腰椎肩盘突出,其家庭经济困难。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6日,被告人唐瑜旋在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右江支行办理一张卡号为62×××27的金穗贷记卡,办卡后其于同年8月18日起持卡进行透支消费,2014年11月24日起逾期不还。截至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唐瑜旋透支逾期本金47251元,利息15575元。期间,中国农业银行经过多次电话、短信、信函、面谈、书面催收通知书等方式对唐瑜旋催收,唐瑜旋仍不归还欠款。截至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唐瑜旋尚欠本金46706元,利息18562元,滞纳金2675元。2016年8月16日,被告人唐瑜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信用卡逾期不还款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由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右江区支行于2016年3月22日报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右江支行的报案材料、情况说明、委托函、报案单位员工韦红的报案陈述证实,2016年3月22日,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右江支行委托员工韦红报案称,唐瑜旋2010年8月6日在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右江支行开户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62×××27),于2010年8月18日开始使用,2014年11月24日开始逾期不还款,截止2016年3月22日透支本金47251.5元,经银行工作人员电话、短信、书函催收,至今未还款的情况。3、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右江支行行出具的唐瑜旋信用卡催收通知书四份、银行催收录音光盘一张、电话催收录音情况说明、催收历史信息,证实该行信用卡中心客服人员于2014年12月17、25日、2015年1月13日、26日,四次通过拨打唐瑜旋手机进行电话催收;该行工作人员于2015年2月13日、4月11日、6月17日、9月10日找到唐瑜旋送达催收通知书进行书面催收。4、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右江支行流水账单,证实唐瑜旋信用卡62×××27于2010年8月份起的消费记录,其中2014年11月份起出现透支逾期,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陆续归还100、300、1元不等欠款,截至2016年11月17日,透支本金为46706.5元。5、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信用卡申请表、唐瑜旋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书、金穗卡调查审批表,证实了唐瑜旋申请卡号为62×××27信用卡的情况。6、到案经过,证实唐瑜旋于2016年8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信用卡逾期不还款的犯罪事实。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唐瑜旋出生日期、住址等身份情况。8、被告人唐瑜旋的供述,其2010年8月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了一张金穗卡信用卡,并开始使用该信用卡透支,开始信用额度是5千元,其都是按时还款,后来信用额度涨到5万元。2014年。因为当时我资金周转困7千多元钱,但由于生病住院治疗无法工作,其没有钱还款。银行那边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催其还款,后面还有银行委托的第三方催收人员催款,但其经济能力有限一直无力偿还,其曾向银行申请分期,但银行方面一直没有同意。关于被告人唐瑜旋及辩护人提出,唐瑜旋不具有恶意透支的故意,其是因为经济困难无法偿还,其一直在与银行协商分期还款事宜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唐瑜旋于2010年8月6日,在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右江支行办理一张金穗贷记卡,2014年11月24日起逾期不还,截至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唐瑜旋透支逾期本金47251元。期间,中国农业银行经过多次电话、短信、书面催收通知书等方式对唐瑜旋催收,唐瑜旋仍不归还欠款。截至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唐瑜旋尚欠本金46706元仍未归还。在案催收记录证明,中国农业银行案发前多次通过电话、短信、书面催收通知书等方式向唐瑜旋催收欠款。唐瑜旋供述的主要内容为其经济困难,无力还款,但一直与银行协商个性化分期还款。上述事实足以证实,被告人唐瑜旋在办理信用卡透支现金,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虽表示还款意愿,但在1年多的时间内,既未与发卡银行约定明确的还款日期,也未按照规定归还最低还款额,只是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陆续归还每次300、500、1元不等少量欠款,截止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唐瑜旋尚欠本金46706元仍未归还。综上,被告人唐瑜旋明知自己透支欠款的情况下,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长期仍未归还,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唐瑜旋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瑜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并且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欠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瑜旋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瑜旋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唐瑜旋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唐瑜旋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二、三、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瑜旋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卢 芯代理审判员 黄莉莉人民陪审员 杨春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梁桂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