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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丁帆诉被告宿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帆,宿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1131号原告:丁帆,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涛、尹茜,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森,男。原告丁帆诉被告宿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丁帆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帆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丁帆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垒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