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丁帆诉被告宿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帆,宿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1131号原告:丁帆,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涛、尹茜,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森,男。原告丁帆诉被告宿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丁帆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帆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丁帆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垒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