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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盘水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田应昌、胡利芬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水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田应昌,胡利芬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529号原告:六盘水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西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2146506820。法定代表人:付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克智,系贵州金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410453179。被告:田应昌,男,彝族,1947年3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水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正辉,系水城县双水街道办事处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证号:324091014097。被告:胡利芬,女,汉族,1975年5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六盘水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诉被告田应昌、胡利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六盘水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盘水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六盘水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娄成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邵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