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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民初1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荣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荣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11819号原告: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476636-X,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云南路31-1号。法定代表人:屠亚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乃曦,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宁,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荣涛,男,197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悦,南京市鼓楼区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荣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中,原告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尚需搜集、调取新的证据,遂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并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370元,减半收取10185元,由原告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苗 军审判员 李 蕊审判员 徐小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范惠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