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李亮与洪贝贝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亮,洪贝贝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1415号原告:李亮。被告:洪贝贝。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亮诉被告洪贝贝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李亮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亮负担。审判员 鲁昌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樊 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