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4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胡启祥与曹永贵、曹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启祥,曹永贵,曹发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271号原告:胡启祥,男,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织金县。被告:曹永贵,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织金县。被告:曹发鑫,男,成年人,住织金县。原告胡启祥与被告曹永贵、曹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胡启祥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启祥不愿再行诉讼,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启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启祥负担。审判员 陈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夏永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