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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执10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株洲宏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易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宏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易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10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株洲宏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株洲市天元区。负责人何巍,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易建华,女,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宏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易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当事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刘 寿审判员  胡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鹤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