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02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陆风娥、薛宁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风娥,薛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财保25号申请人陆风娥,女,195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薛宁,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申请人陆风娥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薛宁名下的鲁P×××××号北斗星牌小型轿车一辆进行扣押(保全金额2万元)。担保人徐洪君自愿以其所有的鲁P×××××号起亚牌轿车一辆及申请人陆风娥交纳保证金4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物即担保人徐洪君名下的鲁P×××××号起亚牌轿车一辆二、扣押被申请人薛宁名下的鲁P×××××号北斗星牌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陆风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被申请人在足额交纳保证金后,法院将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肖云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