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5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温永学与黄德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永学,黄德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5民初295号原告温永学,男,壮族,1970年8月9日出生,住上林县。被告黄德方,男,壮族,1972年5月18日出生,住上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永学与被告黄德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永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温永学负担。审判长 韦福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