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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特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天津汇川众联科技有限公司、王翠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汇川众联科技有限公司,王翠萍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特27号申请人:天津汇川众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873号。法定代表人:杨连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琼,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会昌,天津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翠萍,女,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世创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西青区。申请人天津汇川众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翠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天津汇川众联科技有限公司称,撤销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西劳人仲裁字(2017)第0032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裁决事项超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范围;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王翠萍称,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请求驳回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7年3月10日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西劳人仲裁字(2017)第0032号仲裁裁决:1、天津汇川众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王翠萍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工资差额850元;2、天津汇川众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王翠萍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工资差额4192元;3、天津汇川众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王翠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0日的工资差额765.91元;4、天津汇川众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王翠萍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10日的冬季取暖补贴差额63.4元;5、天津汇川众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王翠萍经济补偿金7579.88元;6、王翠萍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27日到申请人处从事销售工作,申请人最后工作至2017年1月10日。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被申请人的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交补+话补,申请人提交的《工资发放明细》显示被申请人的月平均工资为3789.94元/月,被申请人认可在2017年1月收到申请人发放的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的工资,共计9763.84元。申请人、被申请人确认自2017年1月10日后,被申请人未再到申请人处工作。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其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天津汇川众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天津汇川众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琳代理审判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吕琳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