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07执2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朱代胜、黄继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代胜,黄继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2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代胜,男,汉族,1963年6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黄继荣,男,汉族,1981年1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07民初3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继荣与其妻何巧丽名下位于芜湖市镜湖区美加印象四期15号楼2单元803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梅根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鲍亚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