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10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陶基达与苏根友、张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基达,苏根友,张云萍,周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10768号原告:陶基达,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炜,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根友,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张云萍,女,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周文斌,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陶基达与被告苏根友、张云萍、周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陶基达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根友、张云萍、周文斌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苏根友、张云萍、周文斌的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基达撤诉。案件受理费84元(已减半),由原告陶基达负担。审 判 长 杜 鹃人民陪审员 张国顺人民陪审员 陈 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王竞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