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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宁殿泽与柴满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殿泽,柴满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288号申请执行人宁殿泽,男,1966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柴满林,男,42岁,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殿泽与被执行人柴满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9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柴满林名下的宁AZF9**号汽车车户。现查明,被执行人柴满林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魏 强审判员  李凯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焦正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