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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李翠霞与周如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霞,周如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47号原告:李翠霞,女,汉族,1975年5月7日出生,住阜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连上,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如运,男,汉族,1968年7月14日出生,住阜城县。原告李翠霞与被告周如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李翠霞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翠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翠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李翠霞负担。审判员  代彦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