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执4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小年与泗洪县双沟粮食储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年,泗洪县双沟粮食储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4672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年,女,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东方花园北区。被执行人泗洪县双沟粮食储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双沟镇西山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739446350W。法定代表人:许建兵,公司经理。依据(2016)苏1324民初58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泗洪县双沟粮食储销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小年3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被执行人泗洪县双沟粮食储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经申请执行人李小年申请,2016年11月16日,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11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泗洪县双沟粮食储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6年11月23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4月5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3月23日查封泗洪县双沟粮食储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苏N×××××小型汽车.苏N×××××小型汽车.苏N×××××小型汽车(未能扣押),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执行长 张忠民执行员 杨 政执行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沈文斐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