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初8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钟开乐与黄福文、朱银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开乐,黄福文,朱银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6民初8238号原告:钟开乐,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黄福文,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朱银聪,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原告钟开乐与被告黄福文、朱银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开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福文、朱银聪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钟开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黄福文、朱银聪偿还钟开乐欠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月息2%自2016年5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所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均由黄福文、朱银聪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4日黄福文向钟开乐借款4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6个月,即到2016年11月4日止;上述借款为有息借款,利息自黄福文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每月按3%的标准计算即每月1,200元整;逾期付息的,每逾期一日借款人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朱银聪自愿为上述借贷进行担保,以其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全部财产(含夫妻共同财产)担保给出借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从2016年6月4日起,钟开乐多次向黄福文主张还款,而黄福文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黄福文在集美喜盈门有一家“欧普灯饰”门店,钟开乐多次上门找被告都找不到,后来店面也转租了。至今未清偿其所欠钟开乐的借款。之后,钟开乐找到担保人朱银聪,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也同样遭到拒绝。黄福文、朱银聪未作答辩。钟开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民间借款担保书、收条,黄福文、朱银聪未到庭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钟开乐与黄福文、朱银聪于2016年5月4日签订一份民间借款担保书,该协议载明,黄福文向钟开乐借款40,000元,借期自2016年5月4日至同年11月4日,月利率3%。朱银聪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协议上签字。同日,黄福文向钟开乐出具一份收条,确认收到借款40,000元。本院认为,黄福文、朱银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黄福文向钟开乐借款40,000元的事实有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现借期已届,钟开乐要求黄福文偿还借款本金及自2016年5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朱银聪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民间借款担保书上签名,表明愿意对黄福文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朱银聪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黄福文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黄福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钟开乐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5月4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二、朱银聪对黄福文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朱银聪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福文追偿。三、驳回黄福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6元,由黄福文、朱银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晓洪人民陪审员 杨振宇人民陪审员 陈志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陈 静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