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刑终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杰、陈刘马赌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杰,陈刘马,张先华,胡飞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264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杰,男,199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挖机驾驶员,户籍地蕲春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临安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刘马,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挖机驾驶员,户籍地蕲春县。2015年2月27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临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先华,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文盲,驾驶员,户籍地太湖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临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胡飞,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蕲春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2017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杰、陈刘马、张先华、胡飞犯赌博罪一案,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7)浙0185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赌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杰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陈刘马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判处被告人张先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处被告人胡飞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扣押于临安市公安局的赃款人民币221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各被告人其余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吴杰、陈刘马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杰、陈刘马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吴杰、陈刘马、张先华、胡飞赌博犯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吴杰、陈刘马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杰、陈刘马撤回上诉。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185刑初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安定代理审判员  高 强代理审判员  陈洒洒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跃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