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何某与张掖市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刘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张掖市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184号原告:何某,汉族,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杨某,系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掖市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某,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王某,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某与被告张掖市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因原告何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葛小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