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3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范先均与成都市友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先均,成都市友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3823号原告:范先均,男,汉族,1958年11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高一杨,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市友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犀浦镇犀池东四巷*****号。法定代表人:周振华。原告范先均诉被告成都市友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范先均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毛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