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7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赣州市南康区文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申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南康区文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开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7民初352号原告:赣州市南康区文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军。被告:申开兰,女,汉族。住遂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市南康区文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申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州市南康区文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申开兰调解,提出撤回对被告郭明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南康区文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市南康区文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傅宗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