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黄利俊与被告云浮博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利俊,云浮博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2民初2526号原告:黄利俊,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告:云浮博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市区育华路6号首层右卡。法定代表人:史碧莹。黄利俊与云浮博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利俊到庭参加诉讼,云浮博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利俊请求判令:1、云浮博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退还黄利俊购物款704元(含邮费28元);2、赔偿十倍购物款6760元;3、云浮博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因诉讼产生的打印费、交通费、邮寄费共计300元;4、云浮博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云浮博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6年9月2日,黄利俊使用本人的“xiaojnn”的旺旺名称号在云浮博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云夫子健XX活馆”购买了“云夫子特产巴戟膏纯天然巴戟天野生中药材送荔枝蜜500g促销装”四瓶,交易金额为704元(包含快递费28元),订单编号为:2294219230160313。下单付款后,云浮博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依约将产品通过邮寄方式交付给黄利俊。2016年9月4日,黄利俊收到涉案产品。另查明,涉案四瓶巴戟膏的包装上均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认定上述事实的有黄利俊购买的物流清单详情及快递底单、商品交易快照、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黄利俊通过云浮博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淘宝网上开设的云夫子健XX活馆购买巴戟膏,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相关的标签、标准、说明书的要求,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等事项。涉案的巴戟膏标签上为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对黄利俊请求判令云浮博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退还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67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云浮博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需退还货款给黄利俊,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黄利俊应将涉案商品返还给云浮博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黄利俊要求赔偿因诉讼产生的打印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因黄利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有相关费用的支出,故本院不予支持。云浮博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拒不到庭,符合缺席审判的条件。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云浮博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黄利俊购物款704元(含邮费28元)(黄利俊将涉案的“云夫子特产巴戟膏纯天然巴戟天野生中药材送荔枝蜜500g促销装”四瓶返还给云浮博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能退还的,则在“云夫子特产巴戟膏纯天然巴戟天野生中药材送荔枝蜜500g促销装”四瓶退还货款中按购买价格相应抵扣);二、云浮博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黄利俊十倍购物款6760元;三、驳回黄利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云浮博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 珍人民陪审员 熊新仁人民陪审员 彭爱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侯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