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吴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1452号原告:吴某,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徐建民,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女,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吴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吴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员 胡金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倪颜慧书 记 员 朱璧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