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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吴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1452号原告:吴某,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徐建民,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女,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吴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吴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员 胡金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倪颜慧书 记 员 朱璧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