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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娜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娜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13民催5号申请人李娜,女,1978年2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申请人李娜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于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李娜持有的票号1040327221258859,票面金额人民币35万元的银行本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李娜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1200元,由申请人李娜负担。审判长 陆 杰审判员 陈京南审判员 丁 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 君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