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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8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乐管理处与邱春英、叶信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乐管理处,邱春英,叶信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8民初317号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乐管理处,住所地将乐县日照东门水木玉华西苑3号楼负一层。负责人:陈恢显。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林,福建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春英,女,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叶信科,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乐管理处与被告邱春英、叶信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立案。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乐管理处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乐管理处以邱春英、叶信科已足额缴纳拖欠的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乐管理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乐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玉微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