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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吉冠胜与史周峰、汤瑞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冠胜,史周峰,汤瑞肖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520号原告:吉冠胜,男,汉族,1969年6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史周峰,男,汉族,成年。被告:汤瑞肖,女,汉族,成年。原告吉冠胜诉被告史周峰、汤瑞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吉冠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冠胜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吉冠胜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杨明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