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吉冠胜与史周峰、汤瑞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冠胜,史周峰,汤瑞肖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520号原告:吉冠胜,男,汉族,1969年6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史周峰,男,汉族,成年。被告:汤瑞肖,女,汉族,成年。原告吉冠胜诉被告史周峰、汤瑞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吉冠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冠胜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吉冠胜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杨明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