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伊子悦、杜雪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子悦,杜雪珊,田志钢,伊子悦,杜雪珊,田志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161号申请执行人:伊子悦,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执行人:杜雪珊,女,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平安银行天津分行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田志钢,男,195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津酒集团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伊子悦、杜雪珊与田志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向本院书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04执116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汪若磊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邬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