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33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与祁国芳、吴爱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祁国芳,吴爱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1民初33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住所地东台市东台镇金海中路35号。主要负责人:李晔,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纪冬霞,女,1976年11月25日生,汉族,该行职员,住东台市东台镇。委托代理人:钱炳华,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国芳,女,1973年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三仓镇。被告:吴爱国,男,1966年5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安丰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爱风,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安丰镇。原告中国邮储银行东台支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邮储银行东台支行”)与被告祁国芳、吴爱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6日、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东台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冬霞、被告祁国芳、被告吴爱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爱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银行东台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祁国芳、吴爱国归还借款本金124842.38元,借款内利息2098.49元,共126940.87元。并从2016年6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24842.38元,按年利率12.48%计算逾期利息(扣减已经归还的利息2731.29元);二、邮储银行东台支行对吴爱国抵押的房屋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三、本案诉讼费用由祁国芳、吴爱国负担。事实和理由:祁国芳、吴爱国系夫妻关系。2009年9月28日,祁国芳、吴爱国与邮储银行东台支行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及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向邮储银行东台支行贷款,贷款额度为215000元,并以其位于东台市安丰镇某小区住房及附房作为抵押物,该抵押物于2009年9月2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后,吴爱国于2014年5月19日向邮储银行东台支行借款215000元用于农产品收购,邮储银行东台支行按约发放了贷款,约定年利率为8.32%,借期内应支付利息48595.43元。祁国芳、吴爱国未按期足额归还此笔借款,截止2017年2月27日,祁国芳仅归还被告归还本金90157.62元,归还利息31580.10元,尚欠本金124842.38元,借期内利息2098.49元。此后,祁国芳、吴爱国均未履行各自义务,为维护邮储银行东台支行的资金安全,诉至本院,要求如前诉求。祁国芳辩称,向邮储银行东台支行借款时祁国芳与吴爱国是夫妻,借款后于2014年10月21日离婚,借款和抵押的事实不错,借款数额和已还款数额不错,未归还的本金数额也不错。因经营不善所以未能按期还款。吴爱国辩称,借款时祁国芳、吴爱国是夫妻,借款后离婚了,抵押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是吴爱国,实际是家庭共同财产,是拆迁安置房,目前吴爱国与小孩住在楼上,父母住在楼下。借款以及抵押的事实不错,吴爱国因为破产导致借款逾期未还,经过与银行协商,余款每月还2000元,恳请银行对抵押的房屋不进行拍卖优先受偿。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8日,邮储银行东台支行(贷款人、甲方)与祁国芳(借款人、乙方)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第一条、本合同所称授信额度(以下简称“额度”),系指甲方根据对乙方的信用评价、财务状况及乙方提供的担保等因素综合确定的,乙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支用的借款本金限额。对于可循环使用的额度,在额度支用期内,只要乙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乙方可以连续申请借款,不论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在任何时点乙方所申请的借款本金金额与乙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对于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在额度支用期间内,乙方可以多次申请借款,但乙方可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与乙方累计已经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授信额度金额。本合同所称的额度借款,系指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使用额度所发生的借款。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金额为贰拾壹万伍仟元。在额度支用期内,乙方可以循环使用上述额度。额度支用期内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在额度支用期届满后自动失效。……第二条、借款额度有效期间为10年,自2009年9月28日至2019年9月28日。额度有效期间的前五年借款人可以申请贷款,借款最长期限为5年。额度项下借款的到期日不得超过额度存续期到期日。……第五条、(一)贷款利率甲方有权确定本合同的贷款利率,一般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具体利率水平以甲方公布的为准。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可采用固定利率或者浮动利率,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约定为准。……(二)罚息利率乙方未按合同用途使用单笔借款或单笔借款发生逾期的,罚息利息为固定利率或者浮动利率。如该笔借款采用固定贷款利率的,则罚息利率也为固定利率;如该笔借款采用浮动贷款利率的,则罚息利率也为浮动利率。罚息利率水平以该笔借款所对应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约定为准。……合同约定了违约的情形、处理及救济措施,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等均构成违约,甲方有权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乙方立即全部清偿,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总清偿之日止,按逾期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内容。祁国芳作为借款人、吴爱国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合同尾部签名。同日,邮储银行东台支行(抵押权人、甲方)与吴爱国(抵押人、乙方)签订《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约定:为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为祁国芳与甲方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约定,抵押物为位于东台市安丰镇某小区的商住房,抵押物面积162.18平方米,被担保的债权为甲方依据主合同而形成的债权;被担保的债权范围为债务人于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内支用但尚未结清的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15000元的借款本金,以及因上述借款发生的所有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抵押期限为2009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8日。合同签订后,该抵押财产已于2009年9月2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房屋他项权证号:东台市房他证字第T×××××××号,房屋他项权利人:邮储银行东台支行,房屋所有权人:吴爱国,债权数额215000元。房屋所有权证号:东台市房权证安丰镇字第××号。2014年5月19日,祁国芳向邮储银行东台支行借款215000元,双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约定,借款用途为农产品收购,借款期限60个月,归还贷款本息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本笔贷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在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贷款发放日的基准利率)水平上浮30%,该贷款利率自起息日起,每年年初1月1日调整一次;分期还款按月计息,放款日的每月对应日为结息日;一次性还本付息按日计息,还款日为结息日。祁国芳同时在邮储银行东台支行提供的中国邮储银行东台支行个人贷款借据上签字,借据载明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19日至2019年5月19日,借款时年利率为8.32%。邮储银行东台支行按照约定将215000元转入祁国芳的银行账户。嗣后,祁国芳、吴爱国正常还款至2016年5月19日,自2016年6月19日起,祁国芳未能向邮储银行东台支行正常还款。2014年6月19日至2017年2月27日,祁国芳归还本金90157.62元,未偿还的本金为124842.38元;自2014年6月19日至2016年5月19日祁国芳归还利息计28786.99元,自2016年6月19日至2017年2月27日祁国芳归还利息计2793.11元,已归还利息计31580.1元。另查明,祁国芳、吴爱国向邮储银行东台支行借款215000元时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邮储银行东台支行与祁国芳、吴爱国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祁国芳、吴爱国未能按约归还借款,致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应承担归还相应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祁国芳、吴爱国在借款时,以房屋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合法有效,现其未能按约归还借款,邮储银行东台支行主张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本院予以支持,但优先受偿的范围应以房屋他项权证登记的债权数额215000元为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祁国芳、吴爱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24842.38元及利息(以本金124842.38元,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上浮30%计算,扣减祁国芳于2016年6月19日至2017年2月27日已归还的利息2793.11元);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对被告吴爱国提供抵押的位于东台市安丰镇某小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东台市房权证安丰镇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东台市房他证字第T×××××××号;建筑面积:房屋162.18平方米)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15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4元,减半收取156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负担102元,由被告祁国芳、吴爱国负担14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爱华二○二○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常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