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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3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青岛沃尔森钢管有限公司、青岛铁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沃尔森钢管有限公司,青岛铁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376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沃尔森钢管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法定代表人刘海波,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铁民工贸有限公司,住胶州市李哥庄镇魏家屯村。法定代表人吴长华,总经理。申请人青岛沃尔森钢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铁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38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还款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81民初389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能按还款协议支付欠款,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袁明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靳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