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邓宝红与刘凤友、魏茂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宝红,刘凤友,魏茂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邓宝红,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刘凤友,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魏茂贵,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关于邓宝红与刘凤友、魏茂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黑0281民初3070号民事调解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身份信息错误,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对本案应终结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和第233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字第26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达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