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邢京甫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京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26号原告:邢京甫,男,汉族,1970年4月3日生,住汝州市。被告:樊腊冬,男,汉族,1970年12月15日生,住汝州市骑岭乡河坡村9组,身份证号:。原告邢京甫诉被告樊腊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邢京甫于2017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京甫撤诉。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478元,由原告邢京甫负担。审判员 陈继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薛玛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