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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邢京甫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京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26号原告:邢京甫,男,汉族,1970年4月3日生,住汝州市。被告:樊腊冬,男,汉族,1970年12月15日生,住汝州市骑岭乡河坡村9组,身份证号:。原告邢京甫诉被告樊腊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邢京甫于2017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京甫撤诉。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478元,由原告邢京甫负担。审判员  陈继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薛玛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