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潘招天、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招天,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4执206号申请执行人潘招天,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执行人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福应街道城北东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728909874。法定代表人王力平,系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潘招天与被执行人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浙1024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潘招天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其中25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3月19日起算,20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4月12日起算,均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为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数量众多,其名下的财产已全部另案查封,正在依法处置之中,经在金融系统、房管及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24执2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招天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红星审 判 员 张天平审 判 员 官焕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李露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