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3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惠兴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3执411号易县惠兴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易县裴山.法定代表人:杨均文王术霞,女,汉族,1963年3月11日出生,住所地易县石庄家属区.王志国,男,汉族,1968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易县迎宾路.易县惠兴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王志国、王术霞其他案由,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易县惠兴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玉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