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英、罗嘉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罗嘉玉,李国良,余桂仙,周奠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820号申请人李英,女,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申请人罗嘉玉,女,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申请人李国良,男,汉族,住云南省华宁县。申请人余桂仙,女,汉族,住云南省华宁县。被执行人周奠忠,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36岁,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成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立案移送执行周奠忠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88815.2元。执行中查明,李英、罗嘉玉、李国良、余桂仙于2010年7月2日申请执行周奠忠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案号为(2010)成执字第807号,承办人蒋春燕。本院认为,本案属重复立案,不应当再强制执行,故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成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关于对周奠忠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