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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7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海平与孙艳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平,孙艳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7398号原告张海平,男,汉族,1981年2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孙艳坤,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5号楼4、5、6、7层。法定代表人郭强。原告张海平诉被告孙艳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受理后,原告张海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平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海平负担。审 判 长  张卫国人民陪审员  蒋根成人民陪审员  卜志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梓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