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郑艺羡与吴来盛、陈莲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艺羡,吴来盛,陈莲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民初1318号原告:郑艺羡,女,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赞枝,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艺勇,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来盛,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陈莲藕,女,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郑艺羡与被告吴来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艺羡于2017年2月22日申请追加陈莲藕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原告郑艺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赞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来盛、陈莲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艺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吴来盛、陈莲藕偿还郑艺羡借款75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0月13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事实和理由:吴来盛与陈莲藕系夫妻关系。吴来盛因做生意缺乏资金,于2016年10月13日向郑艺羡借款75000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10月13日到2017年1月1日,并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该笔借款系吴来盛、陈莲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吴来盛、陈莲藕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还款期限届满后,吴来盛、陈莲藕未偿还借款本息,郑艺羡遂提起本案诉讼。吴来盛、陈莲藕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2月15日,吴来盛与陈莲藕到龙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10月13日,吴来盛向郑艺羡借款75000元,并出具其签名确认的借条一张给郑艺羡收执,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10月13日到2017年1月1日。还款期限届满后,吴来盛、陈莲藕未偿还借款,郑艺羡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郑艺羡提交的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及庭审陈述为据,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依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郑艺羡主张吴来盛向其借款75000元并约定于2017年1月1日前还款,有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采信。现还款期限已届满,吴来盛未按约定偿还借款,郑艺羡要求其偿还借款750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郑艺羡主张其与吴来盛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未提供证据支持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借条上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10月13日到2017年1月1日,吴来盛未按期偿还借款,应自2017年1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该笔借款发生在吴来盛、陈莲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吴来盛、陈莲藕未到庭提出抗辩意见,本院认定该笔借款系吴来盛、陈莲藕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即吴来盛、陈莲藕应偿还郑艺羡借款75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按年利率6%计算)。郑艺羡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吴来盛、陈莲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吴来盛、陈莲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郑艺羡借款75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1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郑艺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计862.5元,由吴来盛、陈莲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坤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纪逸玲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