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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民初2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毅与被申请人上海东琛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东琛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毅,上海东琛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东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2284号申请人:唐毅,男,1969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彩,系江苏嫁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坤,系江苏嫁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东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228号1303、1304室。法定代表人:李华涛。被申请人:上海东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228号1301、1302室。法定代表人:李华涛。申请人唐毅诉被申请人上海东琛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东琛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X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00万元限额)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上海东琛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普陀区真南X室房屋,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上海东琛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X室房屋,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 莉人民陪审员  唐丽荣人民陪审员  祝 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于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