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603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与梁龙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梁龙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26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黄敬东,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龙飞,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与被告梁龙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施云辉审判员  孟 娇审判员  郑玉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梦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