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3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3048倪伟英与吴江国立丝绸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伟英,吴江国立丝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民初3048号原告倪伟英,女,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吴江国立丝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北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胡美英。原告倪伟英与被告吴江国立丝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国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潘景信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伟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国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伟英诉称,2012年1月至2015年6月,原告在被告处做帮机工作,后来被告公司关掉了。被告共结欠原告工资50000元,答应在2015年年底付清。后来一直到2016年年底,被告只支付了5000元,并重新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结欠原告工资45000元。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国立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日,国立公司向倪伟英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倪伟英工资2014.6至2015.6,12个月工资肆万伍仟正,结欠人:国立公司”。欠条落款处由国立公司加盖公章。后国立公司未向倪伟英支付工资,致本案诉争。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国立公司结欠原告倪伟英工资4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支付工资款45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国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江国立丝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倪伟英工资45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由被告吴江国立丝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交纳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审判员 潘景信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蔡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