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冯小敏与被告秦广亮、周芝祥、秦子森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小敏,秦广亮,周芝祥,秦子森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561号原告:冯小敏,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伟,系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广亮,男。被告:周芝祥,女,。被告:秦子森(曾用名秦森垚),男。法定代理人:冯小敏,女。原告冯小敏与被告秦广亮、周芝祥、秦子森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冯小敏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小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小敏撤诉。案件受理费9050元,减半收取计4525元,由冯小敏负担。审 判 长 卜 静审 判 员 徐俏梅人民陪审员 高 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小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