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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执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崔红伟与被执行人慕保才、赵可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红伟,慕保才,赵可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5执1796号申请执行人崔红伟,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温泉镇黄河路10号三单元8号。被执行人慕保才,男,196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银苑新村中区31号。被执行人赵可意,女,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崔红伟与被执行人慕保才、赵可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825执17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杨得坡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