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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01民初4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新年与邹正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年,邹正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201民初4516号原告王新年,男,汉族,1965年1月5日出生,住哈密市,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王小虎,哈密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正贵,男,汉族,1971年5月5日出生,住哈密市,身份证号:。原告王新年诉被告邹正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新年委托代理人王小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正贵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新年诉称,2014年7月原告在被告承包的润泽园20号、21号楼的工地上提供木工劳务,完工后,经原被告结算,原告劳务费共计77785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57785元,剩余20000元未付,被告邹正贵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付劳务费,被告一直推拖不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劳务费2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邹正贵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原告王新年为被告邹正贵承包的位于润泽园小区工程提供木工劳务,工程完工后,经原被告结算,原告劳务费共计77785元,支付57785元,剩余20000元未付,被告邹正贵向原告出具凭据一张载明:”总共天:262.6天×300元=78780元,46.7天×150元=7005元,合计85785元-8000元=77785元,以付57785元,欠王新年工资贰万元整(¥20000元)2014.11.20,邹正贵。”,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剩余劳务费,引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给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欠付原告劳务费2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结算单及原告的陈述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欠款20000元被告邹正贵应当支付给原告;因原被告双方对欠款利息在结算清单中并未约定,该欠款视为不支付利息,故欠款利息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邹正贵支付原告王新年劳务费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二、被告邹正贵支付原告王新年劳务费20000元的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60元,由被告邹正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雪荣人民陪审员  何德胜人民陪审员  杨爱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雪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