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十堰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1民初498号原告:十堰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汉江街办凤凰村一组。法定代表人:蔡志勇,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高桥经济发展区台中大道特1号。法定代表人:刘俊新,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十堰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十堰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十堰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党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梅将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