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4执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任亮球与丰荣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亮球,丰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任亮球。被执行人丰荣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亮球与被执行人丰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任亮球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在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丰荣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丰荣华有财产可供执行,则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624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彭万程审判员 马迎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盛哲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