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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刚与陈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宾满族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陈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宾满族自治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469号原告:刘刚。被告:陈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宾满族自治县支公司,地址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南杂木车站街新城路150号。原告刘刚与被告陈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宾满族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国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木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