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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原江苏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原江苏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太平路288号。法定代表人:陈保善,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原江苏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人民南路588号天由商厦。法定代表人:王玉珍,该公司董事长。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原江苏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盐民初字第00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均在滨海县,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3)盐民初字第0034号民事调解书],由滨海县人民法院执行。滨海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斌审 判 员  葛存珍代理审判员  程登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