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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执8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徐强、王胜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强,王胜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8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强,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被执行人:王胜勇,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4民初707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胜勇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胜勇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徐强赔偿款11509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807元、执行费1626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胜勇价值118527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建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天垚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