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2民初4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钱某1与季建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1,季建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4001号原告:钱某1。法定代理人:钱某2。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亚萍,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建龙。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原告钱某1与被告季建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钱某1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某1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4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咸玉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雅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