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2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林某与傅某、黄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傅某,黄某,王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2567号原告:林某,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傅某,女,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黄某,男,199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王某,女,194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受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傅某、黄某、王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2017年4月5日,原告林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某以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傅某、黄某、王某的起诉,经审查,没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承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杜 琛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